进出境展览品是指境外为来华或我国为到境外举办经济、文化、科技、武器装备展览或参加博览会而进口的展览品及与展览会有关的其他物品,包括:
1、在展览会中展出的或示范用的货物、物品;
2、为示范展出的机器或器具所需用的物品;
3、展览者设置展台的建筑、装饰材料;
4、供展览品做示范宣传用的电影片、幻灯片、录像带、录音带、说明书、广告等。
展览品是指:
1、展览会展示的货物;
2、为了示范展览会展出的机器或者器具所使用的货物;
3、设置临时展台的建筑材料及装饰材料;
4、宣传展示货物的电影片、幻灯片、录像带、录音带、说明书、广告、光盘、显示器材等。
5、其他用于展览会展示的货物。
展览会、交易会、会议及类似活动是指:
1、贸易、工业、农业、工艺展览会及交易会、博览会;
2、因慈善目的而组织的展览会或者会议;
3、为促进科技、教育、文化、体育交流,开展旅游活动或者民间友谊而组织的展览会或者会议;
4、国际组织或者国际团体组织代表会议;
5、政府举办的纪念性代表大会。
注意:在商店或者其他营业场所以销售国外货物为目的而组织的非公共展览会,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展览会、交易会、会议及类似活动。
管理规定:
1、境内展览会的办展人以及出境展览会的办展人、参展人应当在展览品进境或者出境20日前,向主管地海关提交有关部门备案证明或者批准文件及展览品清单等相关单证。
2、展览会进出境展品.应由境内展览会的办展人以及出境展览会的办展人、参展人以展览会为单元一次性向主管海关办理行政许可申请,提交“货物暂时进/出境申请书”及展览品清单等单证。
3、暂时进出境展览品应当在进出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展览会需要延期的,办展人、参展人应当在展期届满前持原批准部门同意延期的批准文件向备案地海关办理有关手续。
4、办展人、参展人应当于进出境展览品办结海关手续30日内向备案地海关申请展览会结案。
5、下列境内展览会期间供消耗、散发的用品,可由海关根据展览会的性质、参展商的规模、观众人数等情况,对其数量和总值进行核定,在合理范围内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包括:
1) 在展览活动中的小件样品,包括原装进口的或者在展览期间用进口的散装原料制成的食品或者饮料的样品。上述样品应符合以下条件:
Ø 参展人免费提供并在展览期间专供免费分送给观众使用或者消费的;
Ø 单价较低,做广告样品用的;
Ø 不适用于商业用途,并且单位容量明显小于最小零售包装容量的;
Ø 食品及饮料的样品虽未按照小于最小零售包装分发,但却是在活动中被消,
2) 为展出的机器或者部件进行操作示范被消耗或者损坏的物料。
3) 布置、装饰临时展台消耗的低值货物。
4) 展览期间免费向观众散发的有关宣传品。
5) 供展览会使用的档案、表格及其他文件。
6、除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公约、协定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总署外,暂时进出境货物可以免于交验许可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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